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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法定繼承人的順位安排


不管何種理由,繼承人一旦放棄繼承權後,就不可以要求恢愎繼承身份,所以民眾在使用這項權利時,務必三思而行;若有必要做隔代繼承的安排,事前也必須知道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的順位安排,到底是怎麼一回事,才可以達到預期的目的。
依民法規定,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,還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時,配偶必須和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。

當然繼承人:配偶
第1順位繼承人:子女及孫子女,假如子女拋棄繼承就由孫子女繼承。
第2順位繼承人:父母。
第3順位繼承人:兄弟姐妹。
第4順位繼承人:祖父母。

繼承的比例分配

民法第1144之規定為:
1.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)共同繼承時,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。
2. 配偶與父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,配偶得二分之一,另外的二分之一,則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。
3. 配偶祖父母共同繼承時,配偶得三分之二,另三分之一,則由祖父母均分。

一般來說拋棄繼承發生的原因,除了因繼承到債務外,還有「隔代繼承」的租稅規劃。當第二代繼承人年紀較大時,擔心自己所繼承到的財產再次被國稅局課徵遺產稅,因此就用拋棄繼承的方式,由年紀較輕的第三代繼承,如此一來,這些遺產再發生繼承的時間,應該是五、六十年後。

「應繼分」係指被繼承人未有遺囑交代遺產分配的情形下,法律對於有繼承權人所規定的遺產分配方式。

「特留分」被繼承人本有依自己意思任意處分遺產的權利,但若遺產的處分對於有繼承權人顯失公平,譬如將遺產全部給小老婆所生的兒子等情形,法律例外的規定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分配予繼承人,就是「特留分」。


特留分=應繼分*民法規定的分數

民法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二 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三 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
代位繼承:民法第1164條規定,係只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比被繼承人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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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,遺有小孩四人,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
 遺產繼承人:小孩四位,甲、乙、丙、丁
 應繼分  甲 1/4   乙 1/4   丙 1/4   丁 1/4  

2.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,遺有小孩三人,孫子二人,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
 遺產繼承人:小孩三位,甲、乙、丁;孫子(丙之子)二位,戊、庚
 應繼分  甲 1/4   乙 1/4   戊 1/4*1/2   庚 1/4*1/2   丁 1/4  

3.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,沒小孩,遺有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
 遺產繼承人:父母
 應繼分  父 1/2   母 1/2  

4.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,沒小孩,父母均歿,遺有兄弟姊妹五人
 遺產繼承人:兄弟姊妹五位,A、B、C、D、E
 應繼分  A 1/5   B 1/5   C 1/5   D 1/5   E 1/5 

5.被繼承人沒結婚或配偶亡故,沒小孩,父母均歿,也無兄弟姊妹,遺有祖父母
 遺產繼承人:祖父母
 應繼分  祖父 1/2   祖母 1/2  

6.被繼承人舉目無親
 遺產繼承人:國庫

7.被繼承人遺有配偶,小孩四人,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
 遺產繼承人:配偶,小孩四位,甲、乙、丙、丁
 應繼分  配偶 1/5   甲 1/5   乙 1/5   丙 1/5   丁 1/5 

8.被繼承人遺有配偶,小孩三人,孫子二人,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
 遺產繼承人:配偶,小孩三位,甲、乙、丁;孫子(丙之子)二位,戊、庚
 應繼分  配偶 1/5   甲 1/5   乙 1/5   戊 1/5*1/2   庚 1/5*1/2   丁 1/5  

9.被繼承人膝下無子,遺有配偶,父母和兄弟姊妹五人
 遺產繼承人:父母
 應繼分  配偶 1/2   父 1/2*1/2   母 1/2*1/2  

10.被繼承人膝下無子,父母均歿,遺有配偶,兄弟姊妹五人
 遺產繼承人:兄弟姊妹五位,A、B、C、D、E
 應繼分  配偶 1/2   A 1/2*1/5   B 1/2*1/5   C 1/2*1/5   D 1/2*1/5   E 1/2*1/5 

11.被繼承人膝下無子,父母均歿,也無兄弟姊妹,遺有配偶和祖父母
 遺產繼承人:祖父母
 應繼分  配偶 2/3   祖父 1/3*1/2   祖母 1/3*1/2  

12.被繼承人僅遺有配偶
 遺產繼承人:配偶

13.直系血親卑親屬中,有一人抛棄繼承,其應繼分由其他繼承人均分

14.父母為遺產繼承人,若父親抛棄繼承,其應繼分歸屬於母親

15.兄弟姊妹為遺產繼承人,有一人抛棄繼承,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兄弟姊妹

16.祖父母為遺產繼承人,若祖母抛棄繼承,其應繼分歸屬於祖父

17.配偶抛棄繼承,其應繼分由其他繼承人均分


補充:
依照民法一○三○條之一規定,凡夫妻未約定分別財產制,一旦配偶死亡,或離婚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另一方可提出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。此時配偶可以先分得一半的遺產,其餘再根據遺產法規定分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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